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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法律案例】“金猪下崽”特大网络传销案二审宣判了 涉及会员229万
鹰鉴发布时间:2020年08月24日 10:28:14

(网经社讯)一 款打着“会赚钱、送福利、公益扶贫”APP,在短短的半年时间里,就发展会员229万余名,收取会员缴纳的资金高达近5亿元。8月21日,广西梧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该起特大传销案的二审判决书。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,杨某龙等15名被告人在一审期间,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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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判认定:2019年3月份开始,杨某龙等人委托深圳壹九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壹九公司)开发“金猪下崽”APP手机应用程序,并由杨某龙负责说明、讲解相关的开发要求,被告人曾某友作为壹九公司的员工,负责按杨某龙的要求开发“金猪下崽”APP。

期间杨某龙安排被告人袁某星到壹九公司协助曾某友开发,对开发出的“金猪下崽”APP进行测试,并为曾某友开发“金猪下崽”APP提供思路。之后,杨某龙让曾某友从壹九公司离职加入其团伙,由曾某友继续为“金猪下崽”APP提供技术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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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金 猪下崽”APP设置了会员制度,会员分为VIP、银猪、金猪3个等级,后还推出“合伙人”头衔,注册会员需要有老会员的推荐,注册并交198元即可成为 VIP,VIP直接推荐注册的VIP达到10个可升级为银猪,VIP直接推荐注册的VIP达到50个可升级为金猪,金猪发展的VIP数量达到3000个可 获得“合伙人”的头衔。

“金猪下崽”APP还直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奖励依据,设置了直推奖、团队奖、平级奖、合伙人分红、每日分红等奖励模式。

为 了逃避国家金融监管,杨某龙等人不直接收取会员的资金,而是在“金猪下崽”系统内设置商家(币商)系统,由商家在平台上用支付宝微信支付账户与会员进行 充值、提现结算,商家与平台则以虚拟数字货币“USDT”(中文名泰达币)的形式在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进行资金结算。

开发期间,杨某龙与被告人王某翔商议,以王某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众智人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:众智人人公司)的名义上线运营“金猪下崽”APP。

2019年5月到7月期间,杨某龙、王某翔先后纠集、招聘被告人斯琴某某格、解某涛、李某桥、白某、陈某、王某奎、邢某芸等人加入该传销团伙。分别担任客服以及各部门的负责人。

2019 年5月,杨某龙等人完成“金猪下崽”APP的开发后,以众智人人公司的名义对外宣称“金猪下崽”APP为一款会员制应用分发平台,用户在平台内用手机号码 注册并向平台缴纳198元购买“课程”成为VIP会员后,即享有推荐他人成为平台的会员得推荐奖励、在平台内下载某款手机应用程序或申请某银行的信用卡得 佣金等好处,吸引他人加入会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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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后,被告人袁某星、王某珍、王某森、李某龙、王某明先后通过上线的介绍成为“金猪下崽”APP会员,在网络上继续宣传推广“金猪下崽”APP,不断地发展他人加入。

为迅速发展会员,获取更多会员的资金,杨某龙等人与王某珍等人合谋,由王某珍等人组成“品宣”团队,对“金猪下崽”APP以品牌宣传、商学院授课等形式进行推广宣传,并向公司提出相关产品规划要求,从收取的会员资金中获取“品宣股份分红”奖励。

为 扩大“金猪下崽”APP的影响,营造公司充满发展潜力的假象,杨某龙、王某翔等人将“金猪下崽”APP先后更名为“金猪”APP、“金猪生活”APP,宣 称加入更多应用分发任务和生活服务等功能,利用王某建翔曾获得“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”社会荣誉、众智人人公司有其他知名互联网从业人员持股和公司即将上市 等,分别在北京市、广西桂林市和一艘名为“量子号”的邮轮上进行造势宣传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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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 年9月,杨某龙、王某翔等人推出“金猪下崽”APP的城市代理制度,以地级市和县的行政区划进行划分,“金猪下崽”APP的会员缴纳费用购买成为城市代理 人资格后即可获得相应区域内“金猪下崽”APP会员所缴纳的会员费用的一定比例提成,并利用李某桥等人的相关账户收取城市代理人定金。

经鉴定,短短5个月的时间,杨某龙等人通过“金猪下崽”APP发展会员2295016名,去重后会员有10万余人,收取会员缴纳的资金4.54亿余元。

原判认为,杨成龙等15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,依照法律规定,分别判处杨某龙等15名被告人5年6个月到1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300万元到10万元不等;涉案传销资金及孳息,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
宣判后,杨某龙、王某翔等15名被告人不服,提出上诉。

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,原判认定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定罪准确,适用法律正确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,准许上诉人王某森、王某明、李某龙撤回上诉;改判袁某星缓期3年的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40万元;维持对其他上诉人的原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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